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違法記分工作的管理,規范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對船員違法記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局所轄各海事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條 船員違法記分與罰款、扣留證書等行政處罰同時進行,分值記載于行政處罰生效后由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海事機構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和船員實操性檢查中發生記分行為的可由現場執法人員實施分值記載。
第四條 廣東海事局船員管理處負責船員違法記分工作的歸口管理。
第二章 違法記分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違法記分的對象是指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務的下列中國籍船員: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機工)的船員;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機工)的船員;
(二)持有內河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 </二)持有內河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證書的引航員(以下統稱為“船員”)。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證書的引航員(以下統稱為“船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記分:
(一)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船員; </一)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船員;
(二)船舶安全檢查存在缺陷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船員; </二)船舶安全檢查存在缺陷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船員;
(三)實際操作檢查不合格的船員。 </三)實際操作檢查不合格的船員。
第三章 違法記分的分值和記載
第七條 違法記分以每一個公歷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終止)。
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分值累計不到15分的船員,該周期內的分值不轉入下個記分周期,下個周期應重新開始計算分值。 </個記分周期期滿后,分值累計不到15分的船員,該周期內的分值不轉入下個記分周期,下個周期應重新開始計算分值。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滿15分的船員,該船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回適任證書后,其記分分值重新起算。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滿15分的船員,該船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回適任證書后,其記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請證書的船員,自簽發證書之日起開始記分,當年年底截止第一個記分周期。 </次申請證書的船員,自簽發證書之日起開始記分,當年年底截止第一個記分周期。
第八條 船員受到警告行政處罰,違法記分分值為1分;
第九條 船員受到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每100元對應違法記分分值為1分;不足100元的按1分記;超過1500元的對應違法記分分值一律記15分。
第十條 船員受到扣留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內河船員職務適任證書、引航員證書(以下統稱證書)3個月處罰的,對應違法記分分值記10分;證書被扣留3個月以上的對應記15分。
第十一條 在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船舶存在缺陷,應根據船員所擔任職務的職責,對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船員記1分;若缺陷為對船舶安全影響較小的,并可在船離港前糾正的,可不予記分。
第十二條 對船員實際操作檢查不合格的船員,記1分。
第十三條 對受到罰款和扣留證書行政處罰一并執行的船員,按兩項處罰中高者記分。
第十四條 違法船員記分的記載,海船船員記錄在《船員服務薄》;內河船員記錄在《職務適任證書》的記分附頁上;引航員記錄在《引航員違法記分卡》(見附件)上。內河船員職務適任證書記分附頁由各發證機關制發,附頁第一欄粘貼于適任證書簽注(三)欄,發證機關公章騎蓋于第一欄及簽注(三)空白處。引航員證書簽發機關向所屬引航員發放《引航員違法記分卡》,并對引航員違法記分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對違法船員進行記分,應將“船員違法記分專用章”蓋在海船《船員服務簿》主管機關簽注(一)欄,或內河船員職務適任證書記分附頁,或引航員違法記分卡上,并按以下要求手工填寫:
(一)“記分分值”用漢字大寫填寫實際分值; </一)“記分分值”用漢字大寫填寫實際分值;
(二)“執法證號”填寫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號碼; </二)“執法證號”填寫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號碼;
(三)“記分時間”填寫批準行政處罰的時間,或實施船舶安全檢查、船員實際操作檢查的時間。 </三)“記分時間”填寫批準行政處罰的時間,或實施船舶安全檢查、船員實際操作檢查的時間。
第十六條 海事機構及執法人員對船員實施違法記分和滯留適任證書后,應及時填寫《船員違法記分登記表》,每月5日前報直屬局船員管理部門,對持我局所屬海事機構簽發的船員證書的船員,由船員管理部門報送證書簽發機關,記入船員個人服務安全記錄數據庫;對持非本轄區船員證書的船員,上報廣東海事局船員管理處。
第十七條 海船船員違法記分在《船員服務簿》的“主管機關簽注(一)”欄內記載,若記載已滿,可由適任證書簽發機關增加記分附頁(同內河適任證書記分附頁)。內河船員適任證書在證書有效期內,記分附頁記載已滿,由證書簽發機關增加記分附頁。
第十八條 對當時不能進行違法記分記錄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海事機構負責跟蹤記分記錄的落實。
第十九條 內河船員因考試發證、到期換證等情況,船員證書發生變更后,證書簽發機關應將記分周期內的記載分值記入新發證件的記載欄內。
第四章 滯留適任證書
第二十條 對違法記分分值滿15分的船員,海事機構應當場將其適任證書滯留,同時將《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送當事船員簽收,并通知其在6個月內到適任證書簽發機關申請強制培訓和考試。
《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留存;第二聯寄送適任證書簽發機關;第三聯交船員本人留存。
第二十一條 海船船員和引航員必須在收到《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6個月內到證書的簽發機關申請強制培訓、考試。
內河船員由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安排強制培訓、考試地點,在收到《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后6個月內到指定地點參加強制培訓、考試。 </河船員由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安排強制培訓、考試地點,在收到《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后6個月內到指定地點參加強制培訓、考試。
內河船員如在證書簽發機關所在地參加強制培訓、考試,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應將被滯留的船員證書寄送至證書簽發機關,由證書簽發機關負責強制培訓、考試和發還證書。 </河船員如在證書簽發機關所在地參加強制培訓、考試,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應將被滯留的船員證書寄送至證書簽發機關,由證書簽發機關負責強制培訓、考試和發還證書。
第二十二條 船員適任證書被滯留后,不能憑《滯留船員適任證書通知書》在船上繼續任職。由于被滯留證書的船員不能任職,船舶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不應給予辦理離港手續。
對滯留適任證書并離職的船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解職手續。 </滯留適任證書并離職的船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解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本轄區海事機關簽發的船員證書的船員,由于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被盜(搶)等特殊情況和原因,遺失、滅失或損壞適任證書、證書記分附頁、《引航員違法記分卡》或《船員服務簿》等記載違法記分的證件,且有足夠證明的,證書簽發機關可按規定補發證件,并將記分周期內的記載分值記入新發證件的記載欄內,除此之外,按違法記分已滿15分處理。持異地船員證書的船員,無法出示違法記分記載證件的,可滯留其證書,寄送至適任證書簽發機關處理。
第五章 強制培訓、考試
第二十四條 在本轄區進行強制培訓的,必須在廣東海事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實施,相關直屬海事局負責培訓的監督管理和考試,并簽發培訓合格證明。
強制培訓的時間不超過7天,培訓的內容為水上安全管理法規、安全教育宣傳和海事案例等。 </制培訓的時間不超過7天,培訓的內容為水上安全管理法規、安全教育宣傳和海事案例等。
第二十五條 海船船員參加強制培訓、考試合格后,海事局應在《船員服務簿》“主管機關簽(一)”欄填寫“業經培訓、考試合格”,加蓋《船員服務簿》簽證專用章,及時發還被滯留的證書,但同時受到扣留證書行政處罰期限未到的,應在扣留期滿后發還被扣證書。
第二十六條 內河船員、引航員參加強制考試、培訓合格后,海事局應在記分附頁或記分卡上填寫“業經培訓、考試合格”,加蓋海事局公章,及時發還被滯留的證書,但同時受到扣留證書行政處罰期限未到的,應在扣留期滿后發還被扣證書。
第二十七條 船員對行政處罰不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船員申請強制培訓的時限順延。經依法裁決變更或撤消原處罰決定的,相應的記分分值應由記分機構在違法記分的證件上簽注,予以變更或撤消,并加蓋機構公章。
第二十八條 船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強制培訓、考試的,船員需按照證書載明的航區、等級、職務參加職務晉升考試,合格后,方可領回被留的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船員違法記分專用章”由本局統一刻制和配發。
第三十條 持廣東小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和非機動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違法記分應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十一條 強制培訓的考試和適任證書的考試分別按船員專業培訓和船員適任證書考試收費標準收取考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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